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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太設及章家父子抗告的理由指出,高院去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後,
章家父子及太設均須依法在五日內提起抗告。但因高院作業錯誤,將裁定書的抗告日
期寫成十日,章家父子及太設公司,僅有章啟光及時在五日內提起抗告,章明強、章
啟明及太設公司均在五日後才提出抗告,最高法院因此駁回太設及章民強、章啟明的
抗告。"

SOGO經營權之爭意外的發展,鹿死誰手變成台灣茶餘飯後的八卦新聞,但看看上面
這一段的新聞報導,真是令人質疑法律真能保障人民嗎?明明是高等法院自己的錯誤,
將裁定書中的抗告日錯置為十日內需提抗告,當事人因未在法定的五日內提抗告,因
而被駁回,那這是當事人的錯?還是高等法院的錯?很清楚的,高等法院明明就出錯
了,當事人若是照著裁定書上所記載的期限,那當事人有錯嗎?一份法律文件的記載
錯誤,法院都不須負起責任嗎?行政院長說順民者昌,逆民者王,這些無知、荒謬的
法律判決,絕對是最應該滅亡的社會毒瘤!!!誰還願意相信司法的公正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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